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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整理编辑:广东省学位英语考试网 发布时间:2025-04-24 10:45:14 阅读量:0
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号)《岭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岭师教务[2021]2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对象和范围:通过全国成人高考招生录取的函授(业余)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实施,继续教育学院及各二级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在考期间没有违纪、违法记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全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累计补考课程不超过3门(含3门);由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四)撰写学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成绩达75分及以上;
(五)外语成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非外语类专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参加广东省高校联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或以上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当于PETS 三级及以上水平的公共外语语种的其他全国性外语语种考试,成绩合格。
2.外语类专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参加广东省高校联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N3 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的其他全国性外语语种考试,成绩合格,如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笔试成绩合格,可选作为第二外语的英语(PETS-5)、法语(TNF)、德语(NTD)、日语(NNS)和俄语(TIIPЯ)中的任一种。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不符合第五条任一款者;
(二)受过党团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以后,经教育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时,仍有尚未撤销的违纪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代写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因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一般不得晚于学生毕业证书签发时间3个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具体申请时间以学校有关通知为准,超过申请期限者,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八条符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审查和评议申请者的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所在二级学院将拟授予名单及《岭南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统计汇总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各二级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后未通过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颁发学位证书事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取消申请者资格,对已取得学士学位者,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在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形成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岭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岭师继教[2020]307号)《岭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岭师继教[202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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